案例标题
李X与河南某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戴X合伙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X与河南某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及该公司唯一股东戴X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李X一次性投资30万元,与某公司共同购置口罩机等设备,由某公司负责生产销售,李X每日分取30%利润。协议签订后,李X将30万元投资款转账至戴X个人账户。但某公司的机器设备仅断断续续生产数日便基本停产,生产的口罩售出后也未按约定向李X分配利润。李X遂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戴X承担连带责任。
审批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协议合法有效,但某公司及戴X在收到投资款后未按约分配利润,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营亏损,其行为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考虑到疫情、政策等因素影响,酌定某公司返还李X50%投资款即15万元及利息,戴X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