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刘X与某区公路局、某区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刘X于2011年8月入职某区交通运输局担任司机岗位,由某区公路局代发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某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上级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文件,决定对临时工进行清退。刘X于2024年8月26日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部分请求获得支持。刘X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工资差额、8月份工资、补缴社保及公积金、失业金、医疗费报销等多项请求。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与某区交通运输局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区公路局仅为代发工资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政策调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法定解除情形,某区交通运输局应向刘X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