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王X与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X执行异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王X申请追加该公司唯一股东申X为被执行人,理由为申X未实缴出资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X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追加申X为本案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