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杨X与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杨X与某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公司为杨X提供独家经纪管理服务,合作期三年,杨X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合同履行期间,杨X未经公司同意在其他公会进行直播,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审批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杨X构成违约,判决合同解除,并酌定杨X支付违约金50万元及保全申请费。杨X不服,上诉主张违约金过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已综合考虑直播行业特点、双方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违约金予以大幅调低,处理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