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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邱X与张X不当得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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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胡X、邱X与张X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X为让孩子上学事宜与胡X联系,先后向胡X、邱X支付共计7万元。后胡X未能成功安排张X孩子入学,张X索要款项未果,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7万元。

审批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胡X、邱X收取款项后未能完成委托事项,继续占有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决胡X返还7万元,邱X对其中的6万元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该行为助长社会不正之风、扰乱教育政策、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1970-01-01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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