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XX与张X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张XX、张XX、张XX、张XX。张XX于 1997 年 6 月 20 日去世,李XX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去世。
案涉位于昆明市某区某房屋,由原老宅拆迁安置所得,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为李XX与张XX,二人未约定产权份额,依法各享有 50% 产权。李XX去世后,其名下 50% 房屋份额成为遗产。
2025 年 4 月 7 日,张XX、张XX、张XX共同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书面明确放弃对案涉房屋中李XX遗产份额的继承权,约定由张XX继承,并承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后张XX拒绝配合过户,张XX遂委托周科兵律师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求
1. 判令原告继承案涉房屋中李XX的 50% 产权份额,原告合计持有房屋 100% 产权;
2.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及第三人抗辩
被告张XX辩称,其系醉酒后签署放弃声明,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要求继承遗产;第三人张XX同意被告意见,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第三人张XX表示尊重法院判决。
(四)法院审理与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由李XX与原告各占 50% 份额,李XX的 50% 份额为遗产。三继承人签署的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合法有效,被告以醉酒为由否认声明效力,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案涉房屋中李XX的 50% 产权份额由原告张XX继承所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二、案件总结
1. 共同共有且未约定份额的房产,登记权利人依法平均享有产权;
2.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系真实意思表示的,具有法律效力;
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醉酒为由否认已签署的书面法律文件效力,法院不予支持;
4. 其他继承人均认可放弃声明,仅一人反悔的,不影响声明整体效力,遗产应按约定由指定继承人继承。
三、律师价值
1. 固定关键证据:协助当事人整理并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不动产权证书、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核心证据,夯实胜诉基础;
2. 精准法律适用:依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明确书面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驳斥被告醉酒免责的无理抗辩;
3. 简化诉讼流程: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以清晰逻辑呈现案情,助力法院快速查明事实、作出有利裁判;
4. 实现当事人诉求:最终帮助当事人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完成遗产继承的核心目的,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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