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基础法律关系
- 被告一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该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2021 年 3 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 50% 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转账 50 万元并备注入股款。
- 款项性质原告后续分别转账 15 万元(备注项目入资)、20 万元(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合计85 万元,均为股权投资、项目投入性质。
- 争议核心原告于 2022 年 1 月补签《借款合同》,主张将前述 85 万元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 我方抗辩要点
- 案涉 85 万元为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
- 《借款合同》无明确债权债务清算 / 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
- 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公司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不成立,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法院裁判
法院采纳被告代理律师意见,认定案涉 85 万元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二、案件总结
- 款项转账备注、书面协议、工商登记相互印证,可直接锁定基础法律关系为股权投资,而非借贷。
- 仅事后补签 “借款合同”,无明确债务转化条款、无公司决议、无对账清算,不能将投资款转为借款。
- 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并非必然承担连带责任,需先否定借贷关系成立,再阻断连带责任适用。
- 法院严格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不支持以借贷形式规避股权 / 投资纠纷。
三、律师价值
- 精准定性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剥离 “借贷” 假象,锁定股权转让 + 投资基础关系,奠定胜诉基础。
- 证据链完整构建: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转账备注、工商登记、企业信息等证据,形成闭环抗辩。
- 法律适用精准:紧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 “基础关系抗辩” 规则,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适用前提,说服法院采纳抗辩观点。
- 全面维护当事人权益:成功驳回原告 85 万元本金、利息、律师费及连带责任主张,为当事人避免重大经济损失。
- 庭审策略有效:针对公司缺席情形,强化股东方证据与逻辑,实现缺席审理下的全面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