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继承人靳X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去世,生前与原配何X共育有四名子女,即原告金X、被告金X 2、靳X 1、靳X 2。靳X与张X再婚前,享有昆明市嵩明县某房屋所有权,该房屋系靳X与何X夫妻共同财产。何X于 2008 年去世,未留遗嘱。
案涉房屋后遇棚户区改造,被告靳X 1、靳X 2 以持有 1996 年遗嘱为由,擅自与拆迁部门签订征收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并占有安置房,同时控制被继承人全部银行存款、抚恤金及丧葬费,拒绝与原告分割。原告多次协商无果,遂委托周科兵律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定继承分割房产、银行存款、抚恤金等遗产,并主张多分。
被告靳X 1、靳X 2 辩称:案涉房屋已由遗嘱指定由二人继承,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且已向原告支付 5 万元抚恤金,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张X当庭表示放弃全部继承权利,被告金X 2 主张保留继承权利。
争议焦点
1. 1996 年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能否排除原告继承权;
2. 案涉房屋、银行存款、抚恤金如何定性与分割;
3. 原告是否存在少分或不分遗产的法定情形。
法院审理与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
1. 案涉房屋为靳X与何X夫妻共同财产,何X 50% 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由靳X及四名子女均分,靳X最终享有房屋 60% 份额,其余 40% 归四名子女;
2. 1996 年遗嘱仅对靳X自有 60% 份额有效,指定由靳X 1、靳X 2 继承,对何X遗产部分无处分权,该部分应依法定继承处理;
3. 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为遗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参照法定继承分配,四子女各享有 25% 份额;
4. 被告已支付原告 5 万元,应在应得份额中予以抵扣。
最终判决:
1. 被告靳X 1 向原告支付房屋继承折价补偿款48987.6 元;
2. 被告靳X 2 向原告支付存款、抚恤金等继承份额29858.9 元;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总结
1. 遗嘱并非全部有效:被继承人单方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份额,超出部分无效;
2. 继承权男女平等: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得以 “出嫁女儿不继承” 等传统习俗剥夺法定继承权;
3. 遗产范围清晰认定:房产拆迁利益、银行存款属于遗产,抚恤金具有人身属性,参照法定继承分配;
4. 法院依法平衡权益:在尊重遗嘱的前提下,严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遗产,保护未被遗嘱覆盖的法定继承份额,维护女性继承人合法财产权益。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梳理遗产范围:厘清房屋权属、拆迁利益、银行存款、抚恤金性质,锁定可继承财产边界;
2. 有效抗辩遗嘱效力:指出遗嘱仅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份额,无权处分原配遗产部分,为原告争取 40% 房屋继承权益奠定基础;
3. 证据组织与事实还原:固定被继承人财产流水、拆迁协议、身份关系等关键证据,反驳 “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已付清款项” 等不实抗辩;
4. 最大化维护委托人权益:在遗嘱部分有效、被告已控制全部财产的不利局面下,成功为原告争取房屋折价补偿、存款及抚恤金合计近8 万元,实现合法继承权益落地;
5. 程序全程代理:从立案、举证、庭审质证到判决跟进,全程专业代理,降低委托人诉讼成本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