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大额资金返还及抚养权争议胜诉案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案件(离婚纠纷)审理程序:二审程序
案情简介
原告(男方,化名:王X)与被告(女方,化名:李X)于 2023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前,男方家庭向女方账户转账80 万元,转账备注虽标注为 “彩礼”,但实际系男方家庭为婚后购置房屋所准备的购房款项。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置办家具家电、偿还车位贷款,并收取婚礼礼金、孩子百日宴礼金等款项。
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男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婚生子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返还 80 万元购房款,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家具家电、装修投入、车位贷款偿还部分、存款、公积金等)。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0 元;判令女方返还男方 50 万元,同时分割家具家电、车位贷款偿还部分、共同存款及公积金等款项。
男方与女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男方上诉请求改判婚生子由其抚养、女方全额返还 80 万元;女方上诉请求改判案涉 80 万元为彩礼不应返还、家具家电应计算折旧、车位贷款偿还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委托程理想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办案经过
程理想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材料、银行流水、资金往来记录、聊天记录、庭审笔录等全部证据材料,厘清案件三大争议焦点:80 万元款项性质认定、婚生子抚养权归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分割。
律师针对上诉与抗辩焦点,开展重点工作:
- 固定 80 万元资金来源、支付背景、转账过程、聊天记录等证据,论证案涉 80 万元并非彩礼,而是男方家庭为婚后购房出资的款项,结合当地习俗、资金数额、双方沟通内容,推翻女方关于 “80 万元系彩礼” 的抗辩意见。
- 针对女方隐匿、转移大额存款的行为,整理资金支取记录、账户流水,论证女方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应当少分或不分。
- 针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逐一核对家具家电、装修投入、车位贷款偿还、存款、公积金等款项的形成时间、资金来源、使用情况,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分割依据。
- 针对抚养权问题,结合孩子实际照料情况、居住环境、双方抚养能力,依法发表代理意见,维护男方合法探视权利。
庭审过程中,程理想律师结合证据链清晰陈述上诉观点,针对女方全部抗辩意见逐一回应,完整呈现案件事实,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论证一审判决关于款项性质认定、财产分割比例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案件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
- 驳回王X、李X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 确认案涉80 万元系男方家庭为购房出资的款项,并非彩礼,扣除合理支出后判令女方返还 50 万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 确认家具家电、装修投入、车位贷款偿还部分、存款、公积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分割比例适当;
- 确认婚生子未满两周岁,由女方直接抚养符合法律规定,男方依法享有探视权。
判决理由:
- 综合资金支付背景、数额、习俗、双方沟通内容等,认定 80 万元为购房出资款具有高度盖然性,女方主张系彩礼缺乏事实依据;
- 女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80 万元已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未能证明存在合理支出,一审法院酌定返还 50 万元并无不当;
- 婚后取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原则分割财产,适用法律正确;
- 不满两周岁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系法律明确规定,一审法院关于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