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A与被告B于2023年11月相识,原告对被告展开追求,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原告频繁向被告转账或垫付费用,其中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转账,另为被告购买手机、耳机等。2024年1月17日,双方明确无法建立恋爱关系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经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第一份《欠条》,确认欠款10万元及分期还款计划。后被告还款6000元,并因手机丢失,于2024年5月13日重新出具《欠条》,确认欠款94,000元加手机赔偿10,000元,合计104,000元。此后被告陆续还款41,000元,尚欠63,000元。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63,000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
被告委托律师代理。被告辩称:部分转账(如520、1314等)系原告为追求被告的赠与,不应返还;手机折价10,000元不合理,应为二手价;欠条系因原告采取锁门、言语威胁等胁迫手段出具,非真实意思表示。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原告转账中带有特殊含义的款项(520、1314等)属于为增进感情的赠与,不应认定为借款。
被告出具的两份欠条系双方自愿对账后形成,虽有部分言语过激,但不构成胁迫,欠条有效。
原告同意将被告此前转账2,077.76元作为还款扣减。
手机折价10,000元在合理范围内。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60,922.24元及逾期利息(以60,922.24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6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含律师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原告负担167元,被告负担1,437元。
(原告原诉请63,000元,法院核减至60,922.24元,并驳回了利息4167.6元及律师费请求。)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以追求为目的的大量转账,其中部分具有赠与性质。被告代理律师成功主张特殊含义转账不属于借款,并促使原告同意将被告此前的转账作为还款扣减,最终将欠款金额从原告主张的63,000元降至60,922.24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律师费请求,有效维护了被告的财产权益。法院虽未采纳胁迫抗辩,但认可了欠条系自愿对账结果,并支持了赠与款项不应计入借款的观点。
律师价值
1.精准区分借款与赠与:律师从转账金额的特殊含义(520、1314、888.88等)入手,主张该类款项系原告为追求被告的赠与,不应返还。法院采纳该观点,在最终欠款中予以扣除。
2.有效抗辩律师费请求:律师指出双方欠条中未约定律师费,且无其他合同依据,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5,000元律师费请求。
3.促成原告自认扣减:律师提出被告曾向原告转账2,077.76元应作为还款抵扣,原告当庭同意,直接减少了被告的应付款项。
4.全面举证与程序应对:律师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购物记录、转账记录、报警记录等,充分论证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及原告行为的胁迫性(虽未完全被采纳,但影响了法院对欠条形成背景的认定),并在两次庭审中有效维护被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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