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人A,原系某科技公司程序员。2020年9月,A在家中通过QQ联系某淫秽漫画网站客服,成为该网站代理人员,获取代理账号。A明知该网站系淫秽漫画网站,仍在自行运营的 “某资讯网站” 上挂载该网站链接,并使用个人银行卡及支付宝作为获利结算方式。经统计,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A通过该方式违法所得共计161,816.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全部违法所得。
经鉴定,某淫秽漫画网站中提取的20,872张漫画中,含有淫秽图片4,312张。该网站通过发展代理,吸引游客充值金额达2.4亿元。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A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采纳辩护人关于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辩护意见,但对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案涉淫秽漫画网站充值金额巨大、传播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
判决结果:
A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70,000元;
违法所得161,816.80元依法追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原建议量刑一年十个月,法院最终判处一年八个月,较建议刑期减少两个月。
案件总结
本案系一起通过挂载淫秽网站链接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并牟利的刑事案件。A作为网站代理,涉案违法所得16万余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司法解释标准可能有所调整,但本案认定情节严重)。辩护律师成功主张A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系从犯,获得减轻处罚;同时结合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使法院在公诉机关建议刑期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请求虽未被采纳,但实刑期限已大幅低于法定刑幅度(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犯减轻后可在三年以下量刑)。
律师价值
1.精准认定从犯地位:在“羞羞漫画”网站组织者、技术提供者、代理等多人共同犯罪中,律师通过对比A与其他同案犯的作用(非网站搭建者、非淫秽内容生产者、仅挂载链接),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获得减轻处罚,将法定刑从三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
2.全面整合从宽情节:律师系统梳理了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全额退赃(违法所得全部被扣押)等情节,为法院从轻处罚提供了充分依据。
3.量刑协商与争取:在公诉机关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基础上,律师通过庭上辩护进一步争取到一年八个月,虽仅减少两个月,但在已减轻处罚的框架下仍属有效成果。
4.诚实评估缓刑可行性:律师虽提出缓刑建议,但法院基于案件社会影响恶劣未予采纳。律师在辩护中并未夸大,而是充分阐述了当事人主观恶意较小、初犯等事实,体现了对案件风险的客观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