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人XX,2022年6月27日,XX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仍将自己名下的B银行卡、C银行卡、D银行卡用于接收资金转账并取现,当日共计取现82,668元。经查,多名被害人向XX上述银行卡转账共计121,658元。XX于2023年5月23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XX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12,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认定其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如退赔被害人可适用缓刑。
辩护人律师提出:XX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指控数额未达到帮信罪起诉条件,应作不起诉决定;同时提出XX系从犯、有自首、认罪认罚、愿意退赔等情节,请求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接收转账并取现帮助转移,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客观要件,辩护人所提“应构成帮信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但法院采纳了XX系从犯、自首、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件总结
本案系一起提供银行卡接收并取现转移犯罪所得的典型案件。被告人XX在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参与取现转移,涉案金额8万余元。辩护律师虽未能将罪名变更为帮信罪,但成功争取到从犯、自首、部分退赔等关键从宽情节,法院最终在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个月)的基础上适用了缓刑,使被告人免于实刑羁押。
律师价值
1.积极提出无罪/轻罪辩护意见:律师从行为性质角度提出“应构成帮信罪而非掩隐罪”的辩护意见,虽未被法院采纳,但促使法庭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为后续量刑协商创造了空间。
2.全面整合从宽情节:律师精准识别并论证了从犯(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自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等多项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法院全部予以采纳。
3.成功争取缓刑:在公诉机关未明确建议缓刑的情况下,律师通过强调XX的从犯地位、自首、退赔及认罪态度,最终说服法院适用缓刑,使当事人免于入狱服刑。
4.庭前有效沟通:律师在审理过程中积极推动退赔被害人12,000元,展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为缓刑适用奠定了重要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