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执行异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案

  •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
丁烁律师 在线
广东大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9462
    服务人数
  • 804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系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作为被执行人的供应链管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委托人发现该公司已被股东擅自注销,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丁烁律师代理执行异议程序,申请追加公司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办案经过

1. 案件梳理与证据固定丁烁律师接收委托后,全面梳理执行依据、执行程序文书,调取被执行人公司工商内档、清算报告、注销核准信息等关键材料,固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隐瞒未清偿债务即办理注销,且股东书面承诺承担债务责任的核心事实。

2. 法律依据与申请方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确定以 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清算注销、股东书面承诺偿债为核心理由,起草执行异议申请书,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3. 庭审与法律意见陈述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丁烁律师当庭明确:被执行人清算时明知案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未清偿,却未将该债务纳入清算范围,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两名股东在清算报告签字确认债务清偿完毕并承诺承担一切责任,依法应在承诺范围内对委托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 程序权利提示同步向委托人释X执行异议审查流程、复议权利等程序要点,保障委托人完整行使程序权利。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完全采纳丁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的追加申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作出执行裁定:追加案涉两名股东为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两名股东需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委托人的合法债权得以进一步保障。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丁烁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丁烁律师
5.0分服务:9462人服务天数:804
丁烁律师
14401202****7360 执业认证
  • 广东大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广州市天河区
广东大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经济类案件及债权债务纠纷。
  • 136 1142 192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