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系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作为被执行人的供应链管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委托人发现该公司已被股东擅自注销,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丁烁律师代理执行异议程序,申请追加公司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办案经过
1. 案件梳理与证据固定丁烁律师接收委托后,全面梳理执行依据、执行程序文书,调取被执行人公司工商内档、清算报告、注销核准信息等关键材料,固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隐瞒未清偿债务即办理注销,且股东书面承诺承担债务责任的核心事实。
2. 法律依据与申请方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确定以 “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清算注销、股东书面承诺偿债” 为核心理由,起草执行异议申请书,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3. 庭审与法律意见陈述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丁烁律师当庭明确:被执行人清算时明知案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未清偿,却未将该债务纳入清算范围,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两名股东在清算报告签字确认债务清偿完毕并承诺承担一切责任,依法应在承诺范围内对委托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 程序权利提示同步向委托人释X执行异议审查流程、复议权利等程序要点,保障委托人完整行使程序权利。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完全采纳丁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的追加申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作出执行裁定:追加案涉两名股东为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两名股东需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委托人的合法债权得以进一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