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无辜“背锅”?精准切割职务行为,成功免除个人劳务债务!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仅判决涉案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我方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案情内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工程领域劳务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需为公司劳务债务承担个人还款责任。原告以在山西某酒店装修项目提供水电安装及管理劳务为由,将项目承包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我方当事人一并起诉,要求共同支付剩余劳务工资60720元及逾期利息,总额超6.4万元。
原告主张,我方当事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与其结算并出具欠条,还通过微信支付部分款项,理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面对原告的诉求,我方当事人陷入极大困境:其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仅是协助原负责人办理银行贷款,双方明确约定贷款及公司债务均与我方当事人无关,其只是工地现场管理人员,出具欠条也是受原负责人委托的职务行为,并非个人欠款。若被判承担个人责任,当事人将无故背负巨额债务,个人财产面临重大损失。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精准抓住案件核心突破点:一是我方当事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背景,有书面协议明确其仅为协助贷款,不承担公司债务;二是出具欠条有原负责人的正式授权委托书,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借贷;三是项目承包主体为公司,劳务服务对象是公司而非我方当事人个人。
庭审中,我围绕上述要点展开严谨抗辩,提交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案件事实:我方当事人既非公司实际经营者,也未享受项目收益,其所有行为均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根据法律规定,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与法定代表人个人无关。同时驳斥原告混淆公司责任与个人责任的主张,明确指出微信转账仅是代公司支付款项,不能认定为个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我方抗辩意见,认定我方当事人出具欠条系受委托的职务行为,原告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对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仅由涉案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的胜诉,成功为当事人免除6万余元的个人债务,避免了无辜“背锅”的法律风险。我凭借对劳务纠纷、法人责任认定的专业把控,精准拆解对方诉求,用扎实证据还原事实,充分展现了在建筑工程劳务纠纷领域的专业办案能力,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