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某公司诉XX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代理结果 :胜诉
代理身份 :原告日某公司代理人
案件内容 :日某公司长期向XX公司供应纸箱等货物。XX公司确认欠款后未能履约支付,累计拖欠货款92万余元。XX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东为陈X,但实际控制人为台湾籍的郑X。郑X曾以个人名义出具详细还款计划书。倪明律师代理日某公司,主张一人公司股东陈X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郑X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成果 :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货款92万余元,并判令登记股东陈X与实际控制人郑X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灵活运用“一人公司股东责任”与“债务加入”规则,实现对债务主体的全面追索,穿透公司面纱保障债权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