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科技公司(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与某建设公司(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某咨询公司(一审第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产生纠纷。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某建设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2631万余元及利息。某建设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791万余元、违约金247万余元及律师费1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791万余元及违约金48万余元,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及其他反诉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仅为初步结算文件,一审未启动司法鉴定导致事实不清,且剩余工程款未届支付期限。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能否作为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依据予以采信。某科技公司上诉认为该审定表并非竣工结算文件,且存在数据不合理、未实质审核等瑕疵,主张一审未准许司法鉴定申请属于程序违法。某建设公司则主张该审定表系双方确认的结算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此外,某科技公司还主张一审未追加案外人刘X为第三人存在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刘X在诉讼中的作用相当于某科技公司的证人,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未追加其参加诉讼不违反法定程序。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该表系某咨询公司基于某科技公司的委托出具,某科技公司虽主张数据不合理,但未能提供足以否定该审定表真实性的证据。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采信该审定表结论的理由,对某科技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万余元由某科技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