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某公司诉富某XX买卖合同纠纷案
代理结果 :胜诉
代理身份 :原告正某公司代理人
案件内容 :正某公司与富某XX存在多年化工原料买卖往来。因货款结算金额存疑,正某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多年交易明细进行专项审阅,结论为富某XX尚欠货款106万余元。富某XX辩称已结清旧账,且部分货款已过诉讼时效,并否认单方审计报告的效力。倪明律师代理正某公司,论证了在富某XX账册销毁、拒不配合审计的情况下,单方审计报告结合交易习惯可作为定案依据;同时指出富某XX在交易过程中持续付款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核心成果 :法院采信原告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认定富某XX欠付货款106万余元,并支持律师费2万元。
典型意义 :在被告账册销毁、拒不配合审计的情况下,单方审计报告结合交易习惯被法院采信,有效维护了卖方在长期滚动交易中的债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