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系集体企业,拥有涉案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2010 年,案涉房屋在当地改造项目中被强制拆除,原告认为拆除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未给予合理补偿,遂以当地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主体不适格,且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主张已受让涉案房屋相关补偿权益,应获得相应补偿。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拆迁批复、拆迁许可证、补偿协议、民事调解书等全案证据,围绕主体资格、起诉期限、行为实施主体、法律适用等争议焦点展开分析。庭审中,代理人依据当时有效的拆迁管理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明确案涉项目拆迁主体为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并非本案被告;被告并非拆除行为实施主体,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且原告主张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拆迁项目在法规施行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应沿用原有规定处理,被告并非拆迁人及拆除行为实施主体,原告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其赔偿请求亦不能成立。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