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三名合伙投资人,被告为项目合作方与项目负责人。原告方以被告双方恶意串通签订《付款协议》《对账协议》,损害其合伙收益为由,请求确认两份协议无效。被告方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提出异议。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重点围绕以下要点开展工作:
- 厘清项目合作模式,确认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
- 举证证明原告方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
- 依据合同相对性及生效裁判文书观点,主张案涉协议合法有效;
- 庭审中围绕 “无恶意串通事实、无损害后果、原告主体不适格” 充分发表意见,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亦不能证实其合法权益受损,且生效裁判已确认项目负责人对外签约效力。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全面胜诉。判决理由: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恶意串通,案涉协议不具备法定无效情形,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