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系某金融租赁公司,因业务需要与多名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原告以售后回租方式为多名被告提供车辆融资租赁服务。多名被告共同承租原告车辆用于运营,并签订挂靠协议将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同时以该车辆为案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另外两名自然人被告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债务人未按约支付租金,仅支付部分租金后便长期违约,未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部分车辆被原告收回,另有一台车辆被擅自处置,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就合同效力、法律关系性质、违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范围、抵押效力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指导原告收集融资租赁合同、挂靠协议、抵押合同、保证函、车辆交付凭证、租金支付记录、逾期催收函、车辆价值评估报告等全套证据材料。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围绕原告系合法车辆所有权人、被告构成根本违约、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有权收回租赁物并主张损失等观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多名被告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保证人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部分合同条款,确认案涉十三台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判令相关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判令主债务人赔偿原告租金损失、支付剩余车辆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