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内容
一、案件经过
被告李X于2010年5月入职原告XXX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X曾在徐州北三环项目部工作(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任质检员),后调往其他项目部任技术质量部经理。徐州北三环项目于2017年9月竣工,2021年6月公司确定该项目考核兑现奖金为1,647.17万元。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形式为李XX报个人所得税,申报金额合计148,000元,但实际未支付。
2022年5月,公司单方将李X岗位从技术质量部经理调整为技术主管,岗位工资从5,400元降至3,500元。2022年7月21日,李X以公司拖欠竣工考核奖金、克扣工资、单方降职降薪等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李X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2,445.24元/月。
李XX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其大部分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奖金、不支付经济补偿等。
二、案件难点与挑战
难点一:公司否认竣工考核奖金,主张不符合发放条件。 公司称李X未交纳风险抵押金、未签订责任书,依据《项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办法》不应发放奖金。需要论证李X不属于强制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人员范围,且公司已为奖金申报个税,应认定公司有支付意愿。
难点二:公司单方降职降薪,主张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即视为同意。 公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认为变更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需要证明员工已及时提出异议(2022年7月收到5月工资后即解除),且降薪未经协商一致。
难点三:公司主张员工存在旷工扣款3085元。 公司提供考勤表证明旷工,但考勤表上签名经司法鉴定非李X本人所签(2022年1月考勤表),2022年4月、6月考勤表公司自认系他人代签。需要证明公司扣款无依据。
难点四:年休假工资、风险抵押金返还等多项请求的证据组织。
三、代理策略与行动
作为被告李X的代理律师,我采取了以下核心策略:
举证竣工考核奖金的支付依据。 提交公司为李XX报个税的记录(2021年12月、2022年1月分两笔申报,合计148,000元),证明公司已确认该笔奖金。提交与项目部办公室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方称“每次转给你你退回给我就行,后面会统一发放,要不没法交税”,证明公司为避税要求员工配合操作。针对公司“未交风险抵押金”的抗辩,指出《中建七局项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交纳范围为“项目部门、工区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人员”,李X在徐州北三环项目任质检员,不属于强制交纳范围,且公司已实际为奖金报税,应认定符合发放条件。法院采纳,判决支付148,000元。
主张降职降薪违法,要求补足差额。 针对公司“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视为同意”的抗辩,指出李X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5月份工资(显示降薪)后立即提出解除,说明其明确表示不同意降薪,不存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形。法院采纳,判决公司支付2022年5月至7月工资差额5,700元,并以此作为被迫解除的理由之一支持经济补偿。
申请笔迹鉴定,推翻旷工扣款。 对2022年1月考勤表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非李X签名。2022年4月、6月考勤表公司自认系他人代签。法院认定公司自制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确认,但以出勤天数与工资条相符为由不支持扣款请求(公司无需支付3085元),但鉴定费3,000元由公司承担。
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公司存在拖欠竣工奖金、降薪、克扣工资等多项违法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法院支持经济补偿149,342.88元。
四、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支付竣工考核兑现奖金148,000元;单方降薪缺乏依据,应补足工资差额5,700元;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149,342.88元;支付年休假工资5,536.63元;返还风险抵押金50,000元;鉴定费3,000元由公司承担。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成功为员工追回各项款项共计36万余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判决书全文(隐私保护版)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XX)苏0XXX民初XXXXX号
原告:XXX公司,住所地昆山开XX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尚X。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安徽XX律师。(姓名已隐去)
被告:李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某乡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江苏XX律师。
原告XXX公司与被告李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徐州北三环项目竣工考核兑现奖金148000元;二、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22年1月、4月、6月扣款3085元;三、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9342.88元;四、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22年5月至7月工资差额5700元;五、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年休假工资5536.63元;六、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鉴定费用3000元;七、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奖金,仲裁裁决仅依据完税证明认定奖金没有依据;2022年1月、4月、6月被告存在旷工,原告已足额支付工资,不存在扣款;2022年5月被告岗位调整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应视为同意;年休假已安排;鉴定费不应由原告承担等。
被告李X辩称,原告应向被告发放徐州北三环项目竣工考核兑现奖金148000元,被告在仲裁阶段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收入纳税证明、完税证明、调令、考核兑现办法等证据,原告未举证证明该奖金系其他奖金;被告不存在旷工,笔迹鉴定报告证明考勤表签名非被告所签;原告单方违法降职降薪,被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应予支付;鉴定费应由原告承担。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李X于2010年5月5日进入XXX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8月1日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X曾在徐州北三环项目部工作(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任质检员)。徐州北三环项目于2017年9月竣工。2021年6月16日,XXX公司发布徐州北三环项目竣工考核兑现通报,确定该项目考核兑现奖金为1647.17万元。XXX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形式为李XX报个人所得税,申报金额合计148000元,但实际未支付。
2022年5月,XXX公司将李X岗位由技术质量部经理调整为技术主管,岗位工资由5400元调整为3500元。2022年7月21日,李X以邮寄方式解除与X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拖欠竣工考核兑现奖金、克扣工资、单方面调岗降薪等。李X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2445.24元/月。
XXX公司主张李X2022年1月、4月、6月存在旷工并提供了考勤记录,其中2022年1月考勤表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李X签名,2022年4月、6月考勤表XXX公司认可系他人代签。笔迹鉴定费3000元由李X支付。
李X2021年、2022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10天/年,各休了5天。XXX公司同意返还风险抵押金50000元。
李X因与X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XXX公司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用工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关于徐州北三环项目竣工考核奖金,李X在徐州北三环项目部工作时,其工作岗位不属于261号文明文规定的应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人员范围,结合XXX公司的报税行为,本院认定XXX公司应当支付李X项目竣工考核兑现奖金148000元。关于2022年5月至7月的岗位调整,XXX公司该项调整缺乏依据,应当支付工资差额5700元。鉴于XXX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李X据此提出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金额为149342.88元。关于年休假工资,金额为5536.63元。关于风险抵押金,XXX公司同意返还50000元。关于2022年1月、4月、6月扣款3085元,XXX公司自制考勤记录虽未经李X确认,但该三个月的扣款和李X实际出勤天数相符,故本院认定XXX公司无需支付。关于鉴定费,XXX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存在非本人签字情形,鉴定费理应由其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X徐州北三环项目竣工考核兑现奖金148000元、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期间工资差额57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49342.88元、年休假工资补偿5536.63元。
二、原告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李X风险抵押金50000元。
三、原告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X仲裁阶段产生的鉴定费3000元。
四、原告XXX公司不支付被告李X2022年1月、4月、6月扣款3085元。
五、原告XXX公司不支付被告李X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产值工资9000元和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加班费427510.2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X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全文共8条,因内容为通用格式且不涉及具体当事人隐私,予以保留,此处省略以节省篇幅。原文共14页,包含全部执行风险告知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