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离婚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陈X,男,汉族,居民,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宜昌市秭归县某乡镇、某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为李X,女,汉族,务工,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宜昌市秭归县某乡镇、某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两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一般授权。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7年登记结婚并生育长子,后因性格不合调解离婚,长子由原告抚养。2019年双方复婚,2020年生育次子。复婚后,因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双方见面少、沟通不畅,常发生争吵,协商离婚但就共同财产处理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确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事宜。双方婚后共同按揭购买住房一套,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4年6月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双方陈述案件事实、明确各自诉求及争议焦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事宜协商沟通,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调解协议):一、原告陈X与被告李X自愿离婚;二、婚生长子由原告抚养至十八周岁,次子由被告抚养至十八周岁,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子女单次住院自费5万元以上费用由双方均担,5万元以下由各自负担,双方互有探视权;三、婚后共同购买的住房归被告所有,被告于约定日期前一次性补偿原告17万元,房屋剩余按揭贷款由被告偿还,原告需协助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四、婚后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判决理由: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相关法律原则,能够妥善解决双方离婚后的各项事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及子女成长需求,故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该协议自双方签名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