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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谭冬作为原告林某的律师,与张律师共同接受特别授权代理。参与案件证据梳理、文书准备、庭审辅助工作,协助主张工程款、利息及律师费等诉求,助力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诉请,切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垫资施工后债务加入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林X,男,汉族,具体身份信息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刘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X,男,汉族,具体身份信息略。
林X与陈XX朋友关系。某年,林X经案外人介绍,借用某建设工程公司资质,在某化工项目中承包零星土建工程,并全额垫资施工。陈XX该建设工程公司当地地区负责人,林X多次向陈X催促工程款支付事宜。双方曾两次协商并签订《欠条》,第一次约定陈X协助该建设工程公司向林X支付工程款,第二次明确陈X作为欠款人,确认尚欠林X工程款209951.89元,并承诺于约定日期前清偿,逾期需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后陈X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林X未收到相应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陈X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陈X对林X主张的金额无异议,但辩称案涉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且双方存在项目分红约定,需林X协助解决相关问题、确认相关金额后才能付款。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林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陈X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同时,法院就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核查,重点核实了两份《欠条》的签订背景、内容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林X垫资施工、工程款拖欠的相关事实。此外,法院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试图就款项支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未能协商成功,调解未果后,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判。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陈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林X支付欠款209951.89元及律师费10000元;陈X以209951.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向林X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约定清偿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陈X负担。若陈X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判决理由如下:其一,本案立案时案由虽为民间借贷纠纷,但经审理查明,本案实质系林X垫资施工后,陈X个人签字《欠条》承诺付款却未履行引发的纠纷,双方法律关系应为合同纠纷,法院按真实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其二,案涉债务本系林X与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债务,但陈X在《欠条》中明确以欠款人身份承诺付款,该行为构成债的加入,陈XX作为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陈X先后签订的两份《欠条》意思表示相悖,鉴于双方处于协商过程中,应以最后一份《欠条》的意思表示为准。陈X提出的需林X协助解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确认项目分红等辩解,未在《欠条》中约定,对林X无约束力,相关争议可另案解决。其三,《欠条》中约定的年利率13.8%未超过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法院予以支持;《欠条》明确约定争议产生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林X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律师费实际发生,该费用应由陈X负担。综上,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2024-08-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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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冬律师,本科学历,现执业于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大成刑事委员会委员。自执业以来,始终秉持 “专业、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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