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王**
-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律师、李杨律师,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 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迁安XX公司,负责人张**。
-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公司职工)、陆**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求
原告王**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公司支付其保险理赔款共计19**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背景
- 原告是唐山XX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 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在中国****公司投保了多项人身保险。
- 2022年8月15日,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事故由王**负全责。
受伤情况及治疗
原告在事故后到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右足第1-3跖骨骨折、右足拇指、小趾不全离断。
伤者在滦*市人民医院及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计44天,医疗费7**99.07元。
法院认定的事实
- 原告购买的保险产品包括国寿相伴(升级版)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种。
- 保险期间为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
- 被告方称原告未能证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残等级,因此原告无权主张伤残保险金。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电子保单为真实有效。
因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10**00元,包含住院定额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项目,法院未予支持。
费用及履行
- 原告承担1,018元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1,172元案件受理费。
- 被告应自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逾期将承担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