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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原告:蒋**

-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

- 被告:滦州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 解除劳动关系

- 经济补偿金3000元

- 未休法定节日工资2400元

- 未休假日工资9600元及加班费

-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 原被告于2024年11月24日签订《****主播入驻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网络直播等。

- 原告在直播工作中6个月后认为被告克扣工资,并未缴纳社保养老金,于2025年5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

- 原告主张被告克扣工资和拒绝缴纳社保养老金的行为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赔偿。

 

被告辩称

- 劳动争议需先仲裁后诉讼。

- 本案已另案提起服务合同诉讼,现审理中。

- 《****主播入驻协议》规定双方为演出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 原告要求的工资和补偿等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

- 原被告双方合同已成立。

- 《****主播入驻协议》中明确双方为演出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 原告直播不受公司固定的管理,收入主要来源于直播打赏,与工资无关。

- 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已被(2025)冀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

- 滦州XX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表明原告请求不属于受理范围。


法院判决

1. 原告蒋**与被告滦州XX****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 2026-01-01
  • 被告
  •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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