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原告:蒋**
-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
- 被告:滦州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 解除劳动关系
- 经济补偿金3000元
- 未休法定节日工资2400元
- 未休假日工资9600元及加班费
-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 原被告于2024年11月24日签订《****主播入驻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网络直播等。
- 原告在直播工作中6个月后认为被告克扣工资,并未缴纳社保养老金,于2025年5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
- 原告主张被告克扣工资和拒绝缴纳社保养老金的行为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赔偿。
被告辩称
- 劳动争议需先仲裁后诉讼。
- 本案已另案提起服务合同诉讼,现审理中。
- 《****主播入驻协议》规定双方为演出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 原告要求的工资和补偿等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
- 原被告双方合同已成立。
- 《****主播入驻协议》中明确双方为演出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 原告直播不受公司固定的管理,收入主要来源于直播打赏,与工资无关。
- 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已被(2025)冀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
- 滦州XX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表明原告请求不属于受理范围。
法院判决
1. 原告蒋**与被告滦州XX****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