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总结:
1. 基本信息:
&XX; - 申请人:王**
&XX; - 申请人代理人:李杨律师,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
&XX; - 被申请人:唐山****材料有限公司
&XX; - 被申请人代理人:虞**(职工)、陆**律师
&XX; - 双方争议内容:工伤待遇劳动争议
2. 案件背景:
&XX; - 申请人于2019年2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
&XX; - 2022年8月15日,申请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XX; - 交通事故中王**无责任。
&XX;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受工伤且为八级伤残。
3. 申请人的主张:
&XX; - 索赔总额为34**01.6元,包括伤残待遇等各项费用。
4. 被申请人的辩称:
&XX; - 对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提出异议,尤其指出申请人未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护理费的有效证据。
5. 裁决结果:
&XX; - 支持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但扣除已支付的1850元及未提供有效证据部分不予支持。
&XX; - 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费用共计25**79.45元。
&XX; -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