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原告: 崔X*
- 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律师。
- 被告: 于**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李杨律师,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
- 被告: 马**
-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律师。
案件内容:
原告崔X*要求被告于**赔偿因工作期间受伤所致的损失
总额为22**00.78元人民币,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事实与理由:
2021年8月,崔X*在由于**承包的工地工作时受伤
腰椎第二节压缩性骨折,治疗共花费53**8.78元。
崔X*多次与于**协商赔偿未果后,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经过:
于**提出追加马**为被告,该请求获得法院准许。
于**辩称崔X*的受伤与其无关,而马**辩称与该案件无关。
证据提交与质证:
- 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其受伤后于**支付过其工资和受伤事实。
- 于**提交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他仅代发工资且无承包工地事实
且提出马**也是工地相关人员。
- 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确认。
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于**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马**未提出赔偿责任,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1元由原告负担。
**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如下:
- 驳回原告崔X*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崔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