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信息
- 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事由:不服原审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判决
- 上诉人主张
- 不存在劳动关系:颜**是其他被分包单位所雇佣,与**公司无直接劳动关系。
- 工X认定不清:颜**的工X认定存在问题,工作时间及受伤过程不明确。
- 工X保险待遇不合法:认定颜**的工资不实,不应按其主张的工资标准计算工X待遇。
- 被上诉人辩称
- 劳动关系及工X事实通过生效裁判确认。
- 提供银行流水证明日工资360元,包括加班费,原审认定工资标准正确。
- 原审法院判决
- 确认**公司与颜**的劳动关系及颜**的工X事实。
- 计算颜**工X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总计26**77.52元。
- 劳动关系自2023年7月23日解除。
- **公司未缴纳工X保险,应按工X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 二审判决
- 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 异议理据不足,维持原判。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邯郸市XX公司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