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华律师办理诈骗案典型案例
1. 【案件简介】
公诉机关: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审判机关:陇川县人民法院。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10月以来,以林X为首的诈骗团伙,在某地利用微信小程序直播软件,以销售“翡翠原石”为名实施诈骗。林X作为团伙首要分子,负责整体管理并招募张某、李某、王X、周某、徐XX等人入伙。林X组建3个直播间,其中3号直播间由徐XX担任主播。经查,该团伙共涉及诈骗事实6起,徐XX参与犯罪数额9万余元。
2. 【办案经过】
案件受理后,辩护人陈新华(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徐XX,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参与程度及获利情况,安抚其情绪。随后,律师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梳理案件事实,重点核实徐XX在团伙中的角色、犯罪时长及获利情况,确认其未参与团伙策划、管理及分成,仅作为主播提供劳务并领取固定工资。结合案件事实,律师精准定位徐XX从犯地位,梳理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反复研讨辩护思路,撰写辩护词,庭审中清晰阐述辩护意见,积极与法庭沟通,最终助力法庭作出公正且从轻的判决。
3. 【辩护结果】
被告人张某、李某、周某、徐XX、王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辩护人陈新华(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提出四点辩护意见:一是徐XX系从犯;二是徐XX犯罪时间仅十余天,仅领取固定工资,获利与其他团伙成员有明显区别;三是徐XX自愿认罪认罚;四是徐XX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最终,法院判决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4. 【律师点评】
本案系新型网络直播诈骗案,涉案团伙分工明确,徐XX作为主播参与其中。辩护核心在于精准界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结合法律规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从轻处罚。徐XX犯罪时间短、仅获固定工资,未参与团伙获利分成,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徐XX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罚条件,且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本案辩护紧扣案件细节,精准提炼从轻情节,既维护了法律公正,也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刑事辩护“罚当其罪”的核心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