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廖XX、张某某、王某某(均为化名,系农民工),三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被害人系某酒店经营者(化名陈XX)。本案系因被害人陈XX拖欠三被告人劳动报酬引发,三被告人多次向陈XX索要劳动报酬未果,后双方就此发生口角,陈XX对三被告人进行言语挑衅,三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情绪激动,采取不正当维权方式,损坏了陈XX经营酒店的墙布。
案发后,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酒店墙布受损损失价格为57600元。公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认为涉案损失数额巨大,建议以认罪认罚情节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无异议,辩护人针对量刑提出从轻、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办案经过: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廖X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重点核实案件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办案过程中,辩护人详细了解案发经过、其自首细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确认廖XX系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针对本案关键证据即价格认定结论书,辩护人仔细审查该结论书的认定程序、认定依据及计算方式,发现该结论书认定的损失价格57600元存在不合理之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为若依法依规重新鉴定,实际损失价格应低于5万元(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临界点),进而影响本案量刑基准。
同时,通过辩护人努力沟通,积促成三被告人与陈XX达成赔偿协议,三被告人积极足额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了陈XX的书面谅解。此外,辩护人核实确认廖XX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且三被告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重点阐述廖XX的自首、积极赔偿获得谅解、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认罪认罚、初犯及农民工身份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出异议,认为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降低量刑,并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件结果:法院全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确认廖XX具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本案案发事出有因,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三被告人犯罪动机单纯,悔罪表现明显,再犯罪风险较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判决后宣告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