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律师。
被告:
1. 张**
2. 赵X*
3. 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杨律师(张**、赵X*),崔**律师(中国**财险)。
案由:
原告卢XX与被告之间存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情况:
法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分别于2025年2月14日和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34**88.36元,后续赔偿数额变更为29**07.14元。
事实和理由:
卢XX在雇佣过程中受伤,事故车辆蒙D4***3归属于张**,赵X*为中国****保险XX分公司投有“平安一路坦途保障计划二”保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辩称:
1. 卢XX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2. 赵X*、张**曾垫付医疗费,并认为卢XX的损失过高。
3. **保险公司XX分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赵X*未及时报案,卢XX受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判决:
卢XX的伤残等损失为29**07.14元。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15**42元,雇主张**和赵X*赔偿卢XX34**7.26元。
张**、赵X*已垫付5**01.82元,故实际需赔付34**7.26元减去已垫付部分。
诉讼费用:
1009元,其中**保险公司负担533元,赵X*、张**负担150元,卢XX负担32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