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被告人姚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责令以非法获利一百九十余万元为限与同案人员共同退赔国家出口退税款;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代理哪一方:被告人姚X(辩护律师:陈健,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详情
2024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姚X在明知同案人员郭X(另案处理)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收汇走账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仍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福建省某家具公司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郭X控制的厦门某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配合走账。
经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核查,姚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33XXXX0943.03元,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XXX.13元。上述发票均被郭X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实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XXX.13元。姚X按照价税合计金额8.2%的票点从中分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XXX.33元。
姚X于2024年10月29日被海沧海关缉私分局抓获,后于2025年4月1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民警再次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巨大)提起公诉,认定姚X为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作为姚X的辩护律师,陈健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姚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 姚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姚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4.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恳请法院对姚X给予更大幅度的从轻从宽处罚,并适当调整公诉机关提出的罚金数额。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低值高报、虚开配票”型骗取出口退税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姚X并非骗税行为的发起者和主要实施者,其角色是为郭X控制的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走账配合,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公诉机关准确认定了姚X的从犯地位,并考虑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同时主动对公诉机关提出的罚金刑进行了调整,将罚金数额从二百万元下调至一百五十万元。这一调整体现了法院对被告人实际非法获利数额(约191.56万元)、从犯责任比例以及罚金刑与主刑相适应的综合考量。
此外,法院在责令退赔时明确限定退赔责任以“非法获利人民币XXX.33元为限”,避免了对被告人无限连带责任的扩张,保障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精准定位从犯角色: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及时、明确地向法庭强调被告人仅为辅助作用,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2. 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协助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3. 有效影响罚金刑裁量:虽然公诉机关提出了明确的罚金建议,但辩护律师通过强调被告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从犯身份及家庭经济状况,成功说服法院将罚金从二百万元减少至一百五十万元,直接减轻了被告人的经济负担。
4. 保障退赔责任的合理范围:法院最终采纳“以非法获利为限”的退赔原则,避免了被告人因共同犯罪而被无限追缴,体现了精细化辩护的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