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办案单位: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
2. 文书出具时间:2026年8月3日
3. 我方代理身份:本案犯罪嫌疑人
4. 承办律师:陈健
5. 执业律所: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详情
本案系被害人黄X被电信网络诈骗衍生关联刑事案件。报案人黄X向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报案,称自身遭受电信诈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资金流水追踪至当事人涂X名下银行卡存在涉案资金流转记录,公安机关据此将涂X列为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三项罪名开展侦查,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当事人家属收到公安机关传唤通知后,第一时间委托本律师陈健作为侦查阶段全程辩护人介入案件。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完整核实全部案件事实。当事人涂X陈述名下银行卡曾借给远方网友临时周转,并不知晓对方利用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未从中收取任何出租、出售银行卡报酬,不清楚涉案资金属于诈骗赃款,事前无参与电信诈骗、转移赃款的主观故意。
会见完毕后,我第一时间向办案民警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同步申请查阅本案全部证据材料。经梳理全案卷宗证据:被害人黄X转账流水、涉案资金流向记录、双方聊天记录、嫌疑人讯问笔录、网络沟通记录等全部在案证据存在明显证据缺口。现有材料无法证实当事人涂X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参与事前共谋、赃款转移分成,无任何证据证实当事人存在协助诈骗、掩饰赃款的主观认知与客观获利行为。
侦查阶段办案机关曾考虑对当事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我多次与承办民警沟通案情,逐条论证本案证据链条断裂的核心问题:认定帮信、掩隐、诈骗三类罪名均需证实当事人“明知”上游犯罪,本案无客观证据支撑主观明知要件,仅凭银行卡存在涉案流水,达不到刑事案件定罪标准,不符合移送起诉条件。同时提交当事人无犯罪前科、日常品行证明、完整笔录质证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依据程序规定终止对当事人的侦查。
办案机关完整采纳我方辩护观点,经内部法制部门审核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构成任何指控罪名,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正式终结本案针对涂X全部侦查程序,当事人解除所有刑事强制措施,无任何犯罪记录留存。
三、我方辩护意见(诉讼请求)
1. 依法核查全案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主观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无法构成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
2. 当事人无犯罪共谋、无出租出借银行卡牟利行为,主观无犯罪故意,客观无刑事犯罪实行行为;
3. 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定罪证据链,达不到刑事立案追诉、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
4. 依据相关条款,请求公安机关终止对当事人的全部侦查,解除刑事强制措施。
四、案件最终结果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正式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涂X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终止对涂X的侦查。
当事人全部强制措施解除,案件彻底办结,无移送检察院起诉、无刑事案底、无行政处罚,人身自由、个人征信、档案信息均不受刑事案件影响,无需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银行卡流水涉电信诈骗、证据不足不予追责的典型网络犯罪案件,实务中公安机关常仅依据涉案资金流水即对卡主立案侦查,当事人极易面临刑事追诉风险。本案代理核心工作分为三层:第一,会见固定当事人完整客观供述,厘清借卡过程、不知情、未获利关键事实;第二,阅卷逐条拆解证据漏洞,论证缺乏“主观明知”核心定罪要件,证据链不完整;第三,多轮书面、当面沟通办案单位法制部门,提交完整法律意见,推动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办案全程紧抓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区分单纯出借银行卡与明知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法律边界,剔除办案机关单一流水推定有罪的思路,以程序法规定为依据,争取终止侦查的最优处理结果。本案当事人全程未留下任何犯罪记录,彻底消除刑事案件对个人就业、征信、生活的长期负面影响,同时向当事人普及两卡犯罪法律红线,明确出借、出售银行卡的重大刑事风险。
六、律师价值
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会见固定关键事实,全面梳理卷宗找出证据核心缺口,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专业法律意见,论证无主观犯罪明知、证据不足,推动公安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当事人无案底、不追究任何刑责,彻底消除刑事风险,同步普及两卡犯罪法律风险,规避当事人后续法律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