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代理哪一方:被告人王X(辩护人:陈健,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X,女。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间,王X利用微信等网络工具,长期、多次通过上家“*亮”(具体身份不详,另案处理)为嫖客介绍卖淫女进行性交卖淫交易。具体介绍事实如下:
1. 2024年3月24日凌晨,林X(已被行政处罚)在厦门市湖里区某住所,以人民币5100元的价格接受苏某(另案处理)的性交卖淫服务;
2. 2024年6月21日凌晨,肖某在厦门市思明区全季酒店某房间,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接受孙某(另案处理)的性交卖淫服务;
3. 2024年6月21日凌晨,吴某在厦门市思明区全季酒店某房间,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接受另一卖淫女的性交卖淫服务。
王X在交易过程中由上家“*亮”收取介绍费,其本人未从中获利。2024年6月25日,王X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iPhone12Promax手机1部、iPhone15Promax手机1部。到案后,王X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认定王X长期介绍卖淫3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王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王X的辩护律师,陈健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检举揭发同案被告人(其上家中介),对查清全案有积极作用,节约了司法资源,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2.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X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 被告人王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家庭收入拮据,为改善家庭生活一时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
4. 综合上述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工具介绍卖淫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X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在明知上家“*亮”从事介绍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等工具为其介绍嫖客,共涉及3次卖淫交易。虽然王X本人未从中获利,但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重点从以下角度开展辩护:
1. 认罪认罚从宽:王X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2.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王X并非介绍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和主要获利者,其通过上家“*亮”获取介绍信息,仅起到辅助传递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3. 初犯及家庭因素:王X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其家庭经济困难,为改善生活一时失足,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具有酌情从轻情节。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但未采纳“从犯”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认为理由不充分。最终,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判处王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即为七个月,法院予以采纳)。刑期折抵先行羁押30日后,自2024年12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
本案中,被告人虽未获缓刑,但通过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充分考虑了其认罪态度和配合情节,未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加重处罚,且罚金数额较低,体现了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态度。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陈健律师作为被告人王X的辩护律师,发挥了以下关键价值:
1. 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律师及时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为争取公诉机关较轻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七个月)奠定基础,避免了更重的刑罚。
2. 积极提出从犯辩护意见:虽然法院最终未采纳从犯的认定,但律师通过论证王X在共同犯罪中的辅助作用,促使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参与程度,避免将其与组织者同等处罚。
3. 全面呈现从轻情节:律师系统梳理了王X的如实供述、检举揭发(虽未认定为立功,但作为悔罪表现)、初犯、家庭困难等情节,形成多层次的从轻辩护体系,使法庭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4. 争取缓刑的尝试:尽管缓刑请求未被采纳,但律师通过提出缓刑建议,推动法庭认真审查了王X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为后续可能的减刑、假释创造了有利的初始评价。
5. 保障被告人程序性权利:在案件转为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对公诉机关的证据进行质证,对量刑建议发表意见,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
6. 为当事人争取较低的罚金刑:公诉机关仅建议“并处罚金”而未明确具体数额,律师通过强调王X未从中获利、家庭经济困难等情节,促使法院仅判处罚金三千元,处于法定罚金幅度的较低水平,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