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3年9月
判决结果:被告人高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代理哪一方:被告人高X(辩护人:陈健 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详情
2023年5月14日9时30分许,厦门市湖里交警大队某中队民警带领辅警在湖里区金尚路枋湖北XX开展电动车日常整治活动。当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高X驾驶黑色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辅道上行驶,为逃避现场执勤人员的检查,加速逃跑,将正在执行职务的辅警李X撞倒,致李X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李X和高X被送往厦门市中医院,后高X自行前往弘爱医院就诊后返回其住所。
2023年5月15日23时许,民警在厦门市湖里区某室抓获高X。案发后,高X主动赔偿李X并取得谅解。高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公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认定高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高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高X的辩护律师,陈健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2. 被告人高X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 如实供述:高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认罪认罚:高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 赔偿谅解:案发后高X主动赔偿被害人(辅警李X)并取得谅解,悔罪态度诚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初犯、偶犯:高X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3. 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高X从轻处罚。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因逃避交通执法检查而驾车冲撞执勤人员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高X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辅道行驶,遇交警整治活动时,为逃避检查加速逃跑,将现场执勤辅警撞倒,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采取了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的辩护策略,争取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理。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律师及时与高X沟通,建议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高X在侦查阶段即表示认罪,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公诉机关提出相对轻缓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奠定了基础。
2. 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案发后,高X主动向被害人李X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这一情节是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也体现了高X真诚悔罪的态度。
3. 强调初犯、偶犯身份:高X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律师在庭审中重点陈述其因一时冲动、逃避检查而酿成大错,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与暴力袭警的恶性案件有所区别。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从轻处罚意见,认定高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致。刑期自2023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
虽然辩护律师曾希望争取更短的刑期或缓刑,但在妨害公务致人轻伤一级且行为方式较为恶劣(驾车冲撞)的情况下,一年有期徒刑已是综合全案情节后的合理结果,且未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加重处罚。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陈健律师作为被告人高X的辩护律师,发挥了以下关键价值:
1. 迅速确定认罪认罚辩护策略:面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律师没有选择无意义的对抗,而是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争取到了公诉机关相对轻缓的量刑建议,避免了因拒不认罪导致的更重刑罚。
2. 积极促成赔偿谅解: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告知当事人及家属赔偿被害人的重要性,并协助双方沟通,最终促成高X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这一情节成为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对量刑产生了实质性的积极影响。
3. 全面呈现从轻情节:律师系统梳理了高X的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家庭情况等情节,形成多层次的从轻辩护体系,确保法院在量刑时全面考量,未因“驾车冲撞”的恶劣情节而忽略从宽因素。
4. 有效维护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从案件受理到开庭审理,律师全程参与,对公诉机关证据进行质证,对量刑建议发表专业意见,确保高X的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
5. 为当事人后续改造创造条件:一年有期徒刑虽然不短,但律师通过认罪认罚和赔偿谅解,避免了更长的刑期,并为高X在服刑期间争取减刑、假释奠定了良好的悔罪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