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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偷越国(边)境案,辩护律师提出自首、从犯、胁从犯等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自首及从犯,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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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三重情节,张某获得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最优结果。其刑期与同案中诈骗时间更短、无自首的被告人相比有明显优势。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7月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八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八百元

代理哪一方:被告人张X(辩护人:陈健,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张X,绰号“野鸡”“鸡巴”,男,2001年3月2日出生,中专文化,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2020年4月,张X受高薪诱惑,与许X、杨X等人一同从云南偷渡至缅甸果敢,加入“东城某橘子酒店”诈骗窝点,从事“杀猪盘”诈骗活动(通过社交软件以恋爱交友取得信任,引导被害人进入虚假投资平台骗取钱款)。2020年10月,张X离开该窝点。

2020年12月,张X再次偷渡至缅甸勐波县,加入“胜利大厦”诈骗窝点,从事“裸聊”诈骗(通过诱导被害人下载病毒链接获取通讯录,录制裸聊视频后以公布视频相要挟索要钱财)。2021年12月,张X离开该窝点。

综上,张X在境外诈骗窝点实施诈骗时间共计18个月。其因非法出境,于2022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四千八百元(已执行)。2024年7月23日,张X主动向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指控张X犯诈骗罪(有其他严重情节)、偷越国(边)境罪(结伙偷越),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八百元。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张X的辩护律师,陈健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不持异议;

2. 张X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 自首:张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认罪认罚:张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 从犯:张X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 胁从犯:张X在诈骗窝点中后期系被当作“猪仔”卖入,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应认定为胁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 请求法庭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基础上给予更大幅度的从轻从宽处罚。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偷越国(边)境案件,涉案人数众多,诈骗窝点分布在缅甸果敢、勐波等地。被告人张X先后在两个诈骗窝点从事“杀猪盘”和“裸聊”诈骗,累计时长18个月,虽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根据司法解释,境外诈骗窝点累计30日以上即构成“其他严重情节”。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准确认定自首情节:张X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律师及时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法院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从轻处罚。

2. 积极争取从犯认定:张X在诈骗集团中非组织者、领导者,仅系底层业务员,听从上级安排实施具体诈骗行为。法院采纳从犯认定,依法减轻处罚。

3. 提出胁从犯辩护意见:律师主张张X在窝点内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当作“猪仔”卖入,应认定为胁从犯。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系被高薪诱惑主动偷渡出境,虽受到一定管控,但并非被暴力或胁迫加入,不符合胁从犯特征,未采纳该意见。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充分运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协助张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了相对轻缓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法院最终采纳该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X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考虑其因非法出境已被行政处罚的罚款可折抵罚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诈骗罪)并处罚金六千元,拘役三个月(偷越国境罪)并处罚金四千八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一万零八百元。

虽然胁从犯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通过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三重情节,张X获得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最优结果。其刑期与同案中诈骗时间更短、无自首的被告人相比有明显优势。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陈健律师作为被告人张X的辩护律师,发挥了以下关键价值:

1. 成功认定自首,实现量刑降档:张X主动投案的行为在案卷中明确,律师第一时间向法庭强调该情节,并援引相关司法解释,确保自首被法院认定,依法获得从轻处罚。

2. 精准定位从犯地位:在跨境诈骗集团犯罪中,区分主从犯直接决定刑期长短。律师通过梳理张X在窝点中的角色(无管理职能、具体执行任务、未参与决策),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避免了与组织者同等处罚。

3. 大胆提出胁从犯辩护意见:虽然法院未采纳,但律师通过对张X在窝点中人身自由受限、被限制通讯、被迫继续工作等事实的描述,引起了法庭对“被控型”诈骗人员特殊困境的注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量刑心理,为后续争取从轻创造了有利氛围。

4.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专业把关:律师在签署具结书前仔细审核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确认与张X的犯罪事实、情节相适应,确保当事人获得确定的从宽承诺,避免了因量刑建议不当导致的后续争议。

5. 行政处罚罚款折抵罚金:张X因非法出境已被行政罚款四千八百元,律师提出该罚款应折抵本案偷越国(边)境罪的罚金,法院予以采纳,直接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6. 跨地域、多被告复杂案件的协调辩护:本案共有14名被告人,涉及多个诈骗窝点和大量事实。律师投入大量时间阅卷,梳理张X参与的具体时间段和行为,确保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有效维护了张X的程序性权利。


  • 2025-07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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