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9月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冻结账户内款项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代理哪一方:被告人刘X(辩护人:陈健,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刘X,男,1995年3月出生,大学文化,青岛某重工公司员工。2024年1月10日至11日期间,刘X明知上家资金来源系犯罪所得,仍按照上家要求从青岛前往济南,将其名下中国XX银行账户、中国XX账户和手机提供给上家用于收款、转账,并前往银行帮助取现,协助转移诈骗资金。经查,刘X涉案银行账户接收上游诈骗案件被害人汪X在厦门市思明区被转账的被骗资金人民币365000元,刘X从中非法获利2432.8元。
2024年5月8日9时许,刘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用于作案的红米手机一部、建设银行卡一张,并冻结其涉案银行账户(截至2024年9月18日账户内余额20040.43元)。2024年8月26日,刘X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汪X退赔50000元。
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认定涉案金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一审判决前能够退赃退赔,则可适用缓刑。刘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刘X的辩护律师,陈健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
2. 被告人刘X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 从犯:刘X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银行账户及取现协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自首:刘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认罪认罚:刘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 部分退赔:家属已代其向被害人退赔50000元,虽未全额退赔,但体现了悔罪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
3. 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刘X适用缓刑。
---
三、案件总结(律师视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银行卡+取现”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刘X受上家指使,跨省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涉案金额36.5万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公诉机关最初建议实刑一年六个月,但附加条件“如一审判决前能够退赃退赔,则可适用缓刑”。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了以下工作:
1. 准确定性从犯地位:刘X并非犯意发起者,也未实际占有赃款,仅按照上家指令提供账户和取现,符合从犯特征。法院采纳该意见,依法从轻处罚。
2. 全力争取自首认定:刘X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无隐瞒或翻供,法院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从轻处罚。
3. 积极推动退赔,满足缓刑条件:虽然涉案金额36.5万元,刘X获利仅2432.8元,但律师积极与家属沟通,在判决前向被害人退赔5万元,虽未覆盖全部损失,但配合认罪认罚及从犯、自首情节,满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缓刑条件。
4.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精准把关: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协助刘X签署具结书,确保公诉机关明确将“缓刑”作为附条件的量刑建议,为审判阶段争取缓刑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X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赔等情节,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同时将冻结账户内款项发还被害人。刘X得以在缓刑考验期内正常工作生活,避免了实刑羁押。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陈健律师作为被告人刘X的辩护律师,发挥了以下关键价值:
1. 精准锁定从犯地位:在“跑分”类案件中,提供银行卡和取现的行为人是否认定为从犯,直接影响量刑。律师通过论证刘X无犯意发起、未参与分赃、仅听指令行事等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2. 全力促成自首认定:刘X主动投案的行为在案卷中明确,律师第一时间向法庭强调该情节,确保自首被认定,使法定从轻情节最大化。
3. 积极推动部分退赔,满足缓刑前提:虽然刘X本人经济能力有限,但律师积极协调家属,在判决前筹措5万元退赔被害人。这一行为虽然未能全额退赃,但配合认罪认罚,使公诉机关和法院确信刘X具有真诚悔罪态度,最终同意适用缓刑。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充分运用: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建议刘X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协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因此给出了附条件的缓刑建议,避免了实刑风险。
5. 为当事人争取免于羁押的实质性利益:刘X在审判前已被羁押(自2024年5月8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若判处实刑,已羁押时间折抵刑期,剩余刑期仍需在看守所执行。通过争取缓刑,刘X在判决生效后获得释放(除非已羁押时间超过缓刑考验期?实际上判决宣告时已羁押约5个月,缓刑二年,当庭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释放),避免了继续羁押,可回归家庭和工作。
6. 有效降低罚金刑:公诉机关建议罚金五千元,律师通过强调刘X获利仅2.432.8元、经济困难等情节,促使法院采纳该罚金数额,处于法定较低水平,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