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李X持有XXXXX号第X类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含眼镜等,以某贸易公司在抖音账号发布的墨镜宣传视频中出现其注册商标为由,向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并将某网络科技公司列为第三人。
原告主张X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已公证取证并索赔10万元。被告某公司紧急委托刘学勤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全权处理本案。
刘学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提出三项核心抗辩:
1. 某公司销售商品使用经合法授权的TOS商标,未使用原告商标,不构成侵权;
2. 案涉视频中原告商标仅短暂出现在个别帧、无突出显示,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3. 原告主张10万元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金额明显过高。
同时,刘学勤律师向法庭提交合法商标授权书、媒体推广协议、视频制作主体说明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视频制作、发布、标识使用的完整事实。
法院经审理采纳刘学勤律师全部抗辩观点,认定被控行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未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案件总结
本案争议焦点为短视频中短暂、非显著出现他人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刘学勤律师紧扣《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商标性使用” 核心要件,从使用方式、使用目的、使用后果三层逻辑严密论证,精准区分 “偶然出现” 与 “侵权使用” 的法律边界,结合完整证据链,彻底推翻原告诉请,为委托人赢得彻底胜诉。
三、律师价值
1. 专业破局,直击要害:
精准抓住 “非商标性使用” 核心抗辩点,直接瓦解原告侵权主张的法律基础;
2. 证据夯实,无懈可击:
快速整理授权文件、合作协议、视频来源等证据,形成完整事实闭环;
3. 全面胜诉,零损失:
成功驳回原告停止侵权、销毁产品、赔偿 10 万元的全部诉求,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商业利益与商誉;
4. 类案指引:
明确短视频宣传场景下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为同类企业合规经营与风险防控提供重要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