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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代理被上诉人成功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定商业险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非医保用药及护理费标准获法院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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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对抗保险公司“责任比例缩减”抗辩:在肇事逃逸案件中对负次要责任方全额追偿,律师通过论证保险先行赔付原则及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立法目的,使二审法院维持了商业险全额赔偿的判决,为当事人多争取了约30%的赔偿款(避免了按70%比例扣减)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2020年7月27日22时许,郑X驾驶小型轿车载乘朱X行驶至某县某路段时,为避让对向违规越线行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另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朱X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摩托车驾驶人(已逃逸,身份不明)负主要责任,郑X负次要责任,朱X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朱X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06天。经司法鉴定,朱X构成十级伤残,需护理90日、营养90日。朱X的损失包括:医疗费33163.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6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79684元、护理费16200元、误工费13024.1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643.4元、后续治疗费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120元、鉴定费1668元等,合计191730.86元。

郑X驾驶的车辆在XXX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阳*XXX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后,阳*XXX公司及另一支公司垫付了20000元,郑X垫付了3000元。

朱X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全部损失。一审法院判决:XXX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7000元;阳*XXX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21730.86元(已扣除垫付款)。阳*X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1. 摩托车驾驶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仅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2. 非医保用药(7904.87元)不应由其赔付;3. 护理费标准过高,应按私營单位标准计算。

二、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被上诉人朱X的代理律师,刘X在二审中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1.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关于责任比例:交警认定摩托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郑X负次要责任,但摩托车驾驶人逃逸无法追索,为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一审判决由郑X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剩余损失,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并无不当;

3. 关于非医保用药:朱X的医疗费均为治疗伤情所必需,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且交强险及商业险的目的在于及时救济受害人,非医保用药不能成为拒赔理由;

4. 关于护理费:朱X住院期间由专业护工护理,护理费标准180元/天符合当地护工市场行情,且有相关证据佐证,一审认定合理。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因交通肇事逃逸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肇事摩托车驾驶人逃逸无法追索的情况下,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方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以及非医保用药、护理费标准等费用如何认定。

代理律师接受朱X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固定关键证据:收集并整理了交警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护工证明及收费标准等,形成了完整的索赔证据链。

2. 针对保险公司拒赔理由进行充分抗辩:

· 关于责任比例:律师指出,虽然郑X负次要责任,但肇事逃逸的摩托车驾驶人无法确定,若仅按30%赔偿则受害人大部分损失无法弥补。一审法院判令商业险全额赔偿剩余损失,是基于保护受害人权益和保险先行赔付原则的合理裁判,符合《民法典》及保险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采纳了该观点。

· 关于非医保用药:律师主张,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不属于合理必要治疗费用,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因举证不能,法院不予支持。

· 关于护理费:律师提供了护工出具的收费证明、收据及当地护工市场行情资料,证明180元/天的标准处于合理范围,且一审法院已按90天(鉴定护理期)而非106天计算,并无不当。

3. 充分运用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衔接规则:在摩托车驾驶人逃逸的情况下,律师请求法院判令郑X的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剩余部分由商业险全额赔付,确保受害人获得最大程度的救济。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认为:

· 交警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明确,摩托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其逃逸不影响受害人对郑X及其保险公司的索赔权利;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剩余损失,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予以维持。

· 非医保用药7.904.87元系治疗所必需,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用药不合理或超出基本医保范围,其拒赔理由不成立。

· 护理费180元/天符合当地护工市场行情,且有相应证据支持,一审计算无误。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X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刘X律师作为被上诉人朱X的代理律师,发挥了以下关键价值:

1. 成功对抗保险公司“责任比例缩减”抗辩:在肇事逃逸案件中对负次要责任方全额追偿,律师通过论证保险先行赔付原则及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立法目的,使二审法院维持了商业险全额赔偿的判决,为当事人多争取了约30%的赔偿款(避免了按70%比例扣减)。

2. 突破非医保用药拒赔壁垒:针对保险公司以“非医保用药”为由扣减医疗费的常见抗辩,律师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迫使保险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成功使7904.87元的非医保用药费用获得法院全额支持,为当事人挽回了实际损失。

3. 确保护理费标准的合理认定:律师提交了护工收费凭证及市场行情说明,使法院采纳了180元/天的护理费标准,远高于保险公司主张的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标准,为当事人多争取了数千元护理费。

4. 全面维护当事人赔偿项目:在一审已获支持的基础上,律师在二审中全面梳理并确认了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和依据,确保无一遗漏,使当事人获得总计191730.86元的赔偿认定。

5. 有效应对二审程序,避免发回重审或改判:律师在二审庭审中针对上诉理由逐一进行有力答辩,并提交书面代理词,最终使二审法院完全维持一审判决,当事人无需经历漫长的重新审理程序,及时获得了赔偿款。

6. 为同类逃逸事故案件积累裁判规则:本案二审判决确认了在肇事逃逸无法追索的情况下,负次要责任方的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受害人合理损失,该裁判规则对后续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 2021-12-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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