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杨XX(女方)与被告王某某(男方)于2005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均已成年。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性格差异巨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长期处于冷战状态,夫妻矛盾不断激化,始终未能建立起真挚、稳定的夫妻感情。
2024年6月,原告杨XX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审理被告王某某未到庭,经法院电话联系,被告王某某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综合案件情况,认为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感情未破裂,遂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不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
首次判决生效后,原告杨XX与被告王某某并未共同生活,反而彻底分居,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感情持续恶化。至2025年11月,双方分居时间已远超一年,原告杨XX眼见婚姻无挽回余地,遂委托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妥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办案过程
1.梳理案件核心事实
接受原告杨XX委托后,律师全面梳理案件,重点核实首次离婚诉讼判决结果、生效时间、双方分居起始时间、分居期间相处状态等关键事实,明确本案完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判离情形。
2.固定关键证据,搭建完整证据链
指导原告收集、固定多项核心证据:一是法院首次不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证实首次诉讼结果;二是分居期间的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充分证明双方自首次判决后持续分居、互不往来的事实;三是双方此前争执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佐证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导致感情不和,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期间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