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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起诉判不离,二次起诉且分居满一年,法院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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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运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法定情形,明确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则,避开以往离婚案件中“感情破裂”举证难的问题,为案件胜诉找到明确法律支撑,彻底打消原告对二次起诉仍不判离的顾虑。

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杨XX(女方)与被告王某某(男方)2005315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均已成年。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性格差异巨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长期处于冷战状态,夫妻矛盾不断激化,始终未能建立起真挚、稳定的夫妻感情。

20246月,原告杨XX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审理被告王某某未到庭,经法院电话联系,被告王某某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综合案件情况,认为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感情未破裂,遂于2024929作出不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

首次判决生效后,原告杨XX与被告王某某并未共同生活,反而彻底分居,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感情持续恶化。至202511月,双方分居时间已远超一年,原告杨XX眼见婚姻无挽回余地,遂委托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妥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办案过程

1.梳理案件核心事实

接受原告杨XX委托后,律师全面梳理案件,重点核实首次离婚诉讼判决结果、生效时间、双方分居起始时间、分居期间相处状态等关键事实,明确本案完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判离情形。

2.固定关键证据,搭建完整证据链

指导原告收集、固定多项核心证据:一是法院首次不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证实首次诉讼结果;二是分居期间的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充分证明双方自首次判决后持续分居、互不往来的事实;三是双方此前争执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佐证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导致感情不和,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期间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 2026-03-01
  • 富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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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登辉律师,陕西渭南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为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在独立执业期间,成功办理了多起涉民商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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