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 年 10 月,被告白X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刘XX驾驶的真爱牌四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刘X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白X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XX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XX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肋骨骨折合并胸腔积液。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XX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以刘XX自身体质与伤情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参与度 30%)为由,主张按比例扣减残疾赔偿金,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刘XX家属委托我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办案过程
1.固定完整证据链
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车辆损失证明等材料,明确事故经过、伤情程度、治疗过程及损失数额,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2.针对参与度抗辩准备意见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损伤参与度 30% 扣减残疾赔偿金的核心抗辩,梳理法律依据与司法判例,明确受害人自身体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得作为减轻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理由。
3.庭审针对性抗辩说理
庭审中重点驳斥保险公司按参与度扣减赔偿的主张,阐明事故是导致刘XX伤残的直接原因,其自身体质仅为客观因素,无法律上的过错,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内全额赔付;同时明确交强险优先赔付,超出部分按次要责任 30% 由商业三者险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原告全部合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损伤参与度扣减残疾赔偿金,白X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一、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XX各项费用共计85917.06 元;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