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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协议离婚后女方成功变更婚生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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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精准把握抚养权纠纷“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裁判原则,结合子女意愿、性别、年龄、成长需求等关键因素,制定可行的诉讼方案,打破离婚协议既定抚养约定的维权困境,为女方争取抚养权奠定坚实基础。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方(陈XX)与女方支某某因感情破裂诉至某区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最终调解离婚。双方婚内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陈XX、陈XX陈XX离婚调解书明确约定,三名婚生子女均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每月向男方支付每个子女抚养费1000元,双方按该调解内容履行离婚及子女抚养相关事宜。

离婚后,因男方抚养照顾三个孩子,其公公婆婆对婚生女照顾不周且经常谩骂责备排挤,加之婚生女也一直想跟随女方生活,女方遂与男方协商变更婚生女抚养权事宜,但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切实保障婚生女合法权益,让孩子在更有利的环境中成长,女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变更婚生女抚养权,由女方直接抚养。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全面收集女方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据,包括子女意愿、稳定的收入证明、居住证明、生活照料条件等,同时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核心裁判原则,整理案件关键代理思路:

其一,结合孩子年龄,根据子女真实意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婚生女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想法,其二,证明女方具备抚养能力与抚养意愿,无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能够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及医疗等各项需求;其三,重点阐述婚生女处于成长关键期,母亲在日常照料、心理疏导、青春期呵护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随母亲生活更符合子女身心发展特点;其四,围绕变更抚养权的合理性、必要性展开充分辩论,积极与法官沟通案件事实,向男方释明抚养权变更对子女成长的积极意义,全力维护女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双方抚养条件、子女实际成长需求、性别差异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及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变更婚生女抚养权,由女方直接抚养,双方可按法律规定另行协商抚养费支付及探视权行使事宜。


  • 1970-01-01
  • 渭南市临渭区(渭南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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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登辉律师,陕西渭南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为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在独立执业期间,成功办理了多起涉民商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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