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况
原告尹XX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与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原山东XX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海xx・玖xx 3#2-2xxx 号房屋,总价款 836667 元,约定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交房,逾期超 180 日原告有权单方解约。原告支付首付款 296667 元,并向山东章X某商业银行贷款 540000 元支付房款,后按期偿还房贷。被告未按约交房,逾期远超 180 日,原告遂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
- 1.原告起诉:尹XX委托杨蕾律师,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与贷款担保合同,要求返还首付款、利息、已还贷款本息、违约金、定金、律师费,并由被告偿还剩余贷款,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 2.被告抗辩:以大气污染、疫情、政府停工等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顺延交房,认为逾期未达解约条件,且原告未按合同书面通知解约,不同意解约及赔偿。
- 3.第三人意见:章XXX已放款,不同意解除贷款合同。
- 4.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主张的不可抗力抗辩不成立,其逾期交房超 180 日构成严重违约,支持原告核心解约与赔偿诉求。
三、案件结果
- 1.确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3 年 3 月 14 日解除;2.被告 10 日内返还原告首付款 296667 元及对应利息;
- 3.被告 10 日内赔偿原告已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59858.27 元;4.被告 10 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 83 元;
- 5.驳回原告返还定金、赔偿律师费等其他诉求;6.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