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XX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某酒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王X支付人民币20000元
代理哪一方: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福建XX律师)
一、案件详情
王X于2023年2月至6月期间,受聘于福建省某酒店有限公司(该公司后更名为本案被上诉人“某酒店公司”),担任甲方项目总工,负责酒店筹建期间的施工现场管理、采购、联络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
2023年6月10日,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及原负责人陈X共同出具两份《工作证明》,载明:王X在公司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岗位工作,工作期限4个月(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6月13日);2023年6月工资因资金紧张未付清,尚欠18000元工资及2000元返程路费,共计20000元。该证明仅有叶X、陈X签名,未加盖公司公章。
2024年1月25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某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沈X,但叶X仍为公司股东、董事。后王X多次催讨工资未果,于2024年12月17日向漳州市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其全部请求。王X不服,向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工作证明无公章且签名人非股东”等理由,判决驳回王X的诉讼请求。
王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刘XX律师向福建省漳州市中XX提起上诉。
二、我方诉讼请求(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改判被上诉人某酒店公司向上诉人王X支付拖欠的2023年6月工资及返程路费共计20000元;
3.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核心上诉理由:
· 一审法院过度依赖劳动关系的传统认定标准,忽视了追索劳动报酬的独立请求权。即便劳动关系无法确认,王X实际提供了劳动,其合法报酬应受法律保护。
· 叶X在出具《工作证明》时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民法典》第61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签字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加盖公章。
· 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债务承继,原福建省某酒店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某酒店公司承担。
· 被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反驳《工作证明》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项目管理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无公司公章的“工作证明”能否作为认定欠薪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以“无公章”“签名人非股东”“劳动不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等理由驳回了王X的全部请求,导致劳动者面临“干了活却拿不到钱”的困境。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迅速调整诉讼策略:不再纠缠于劳动关系的确认,而是直接聚焦于追索劳动报酬的请求权基础。二审中,律师重点援引《民法典》第61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行为效力归属的规定,并结合《劳动法》第50条“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原则,向二审法院清晰阐明:即使双方不存在标准劳动关系,王X为酒店筹建提供实际劳动的事实以及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确认的欠薪凭证,已足以构成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明确指出“叶X在出具证明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签字本身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加盖公章,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并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酒店公司向王X支付20.000元。本案二审为终审判决,当事人权益得以实现。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刘XX律师作为上诉人王X的代理律师,发挥了以下关键价值:
1. 精准识别二审突破口:一审判决以“劳动关系不成立”驳回诉请,但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并非确认劳动关系,而是追索基于实际劳动产生的报酬。二审中果断放弃对劳动关系的过度纠缠,将论证重点转向“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欠薪凭证具有法律约束力”,实现了诉讼策略的优化。
2. 巧用《民法典》法定代表人规则:针对一审法院“无公章即无效”的错误认定,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第61条,并结合公司登记信息证明叶X在出具证明时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签字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公章,突破了形式要件障碍。
3. 强化举证责任分配:被上诉人主张欠薪凭证系“假欠条”,但未提供任何反证。律师在二审中强调,被告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从而将举证负担有效转移给对方。
4. 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本案标的额虽仅2万元,但对当事人王X而言是其数月劳动的应得报酬。律师坚持代理二审,最终全案改判,不仅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更维护了“付出劳动应当获得报酬”的基本公平正义。
5. 程序性权利的充分行使:二审中被上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当庭指出其放弃答辩权利的不利后果,并请求法庭依法缺席判决,加快了案件审理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