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十余年的20万租赁押金,律师突破时效抗辩全额追回
案例专长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历史遗留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政府/村委会主体责任认定
代理方向
代理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要求被告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共同返还租赁押金
案情内容
本案是一起跨度十余年、历史遗留、涉及政府及村委会的厂房租赁押金返还纠纷,委托人面临押金拖欠多年、主体复杂、对方以时效抗辩三大难题。
2008年,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与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签订厂房租赁协议,按约支付20万元租赁押金,款项转入被告村委会账户。后因政府拆迁,原告被安置至新场地,原押金直接转为新租赁合同押金,租赁期间从未抵扣租金。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返还20万元押金,但两被告长期拖延拒不退还。
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我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村委会当庭提出关键抗辩:案涉纠纷距今已超十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诉请;另一被告街道办事处则缺席庭审,逃避责任。
接受委托后,我重点从两大关键点突破:
第一,攻克诉讼时效难题。我向法庭提交2023年5月16日原告向两被告提交的《房屋押金情况说明》,结合被告村委会在庭审中明确认可收到催款材料并承诺退款的事实,依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明确共同还款主体。通过租赁协议、转账凭证、结算凭证、安置说明等证据链,证明案涉协议虽以街道办事处名义签订,但实际收款、履行、管理均为村委会,两被告属于共同出租方、共同责任主体,依法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第三,固定押金未抵扣事实。提交完整证据证明20万元押金自始至终未冲抵过租金,权利状态清晰,被告负有全额返还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我方全部观点,明确认定:原告2023年主张权利构成时效中断,本案未过诉讼时效;两被告为共同责任方,判决两被告于十日内共同返还押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在拖欠时间长、主体涉及基层组织、时效抗辩极强的情况下,凭借对诉讼时效规则的精准运用、主体责任的清晰梳理,最终实现全额胜诉、老旧债权成功盘活,为企业处理历史遗留、政府类租赁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典型范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