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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被追债30万,律师成功抗辩,委托人不承担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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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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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抓住资金流向、借款用途、公司注销责任边界三大关键点,举证证明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委托人仅为代持股东、未参与经营,成功排除连带责任,帮助委托人从 30 万元债务中全身而退,零责任胜诉。

案件详情

公司注销被追债30万,律师成功抗辩,委托人不承担一分钱

案例专长

民间借贷纠纷、公司注销债务承担、股东代持抗辩、资金流向查证、连带责任排除

代理方向

代理被告顾X,抗辩原告要求其在出资范围内对 30 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案情内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注销后被追债、牵连股东承担巨额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将实际借款人、已注销公司的两名股东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股东对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委托人顾X面临巨额债务风险。

原告某建筑公司诉称:2019年实际借款人张X借款50万元,款项转入某塑料公司账户,后公司简易注销,顾X、杨X作为股东,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剩余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顾X处境十分被动,一旦败诉,将直接背负30万元债务。

我作为顾X的代理律师,庭审中围绕核心焦点进行有力抗辩:第一,借款并未用于公司经营。通过银行流水完整还原资金走向50万元进入公司账户后,当天即全额转给张X个人账户,最终用于偿还张X家人的个人贷款,与公司经营完全无关。第二,顾X仅为代持股东,不享有权利、不承担风险。举证证明顾X系替继父代持股份,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分红,对案涉借款完全不知情。第三,原告要求股东担责的依据不成立。案涉借款是张X个人借款,公司仅为 “过账账户”,并非实际用款人,原告以公司注销为由要求股东担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我方抗辩意见,明确认定:案涉借款进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给个人,没有用于公司经营,原告要求股东顾X、杨X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30万元借款本息全部由实际借款人张X承担,顾X、杨X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也由张X负担。

本案在公司已注销、款项曾进公司账户、原告证据看似充分的不利局面下,凭借对资金流的精准核查、股东责任的清晰界定、庭审中的精准抗辩,助委托人完全脱责、零风险胜诉,充分展现公司类债务、股东连带责任排除领域的专业代理能力。



  • 2025-05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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