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5年10月
代理律师: 周赫律师,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 被告
案件详情
第三人刘X于2024年3月13日入职原告包头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公司”),担任库管。2024年5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X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下货架台面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刘X于当日上午10时48分通过微信告知其丈夫“脚扭了”,下午13时55分发送右脚受伤照片,晚上19时44分与同事李某微信沟通称脚扭伤并请求顶班。次日(5月24日),刘X前往包头市第四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2024年10月18日,刘X向被告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于2024年10月28日受理,并向意*公司送达《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意*公司提交了单位报告等材料,但未提供刘X的病历。某区人社局经调查询问证人,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刘X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意*公司不服,向被告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依法受理、组织听证、听取意见,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限,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意*公司仍不服,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核心争议:
1. 刘X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 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我方诉讼请求(被告某区人民政府答辩)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事实与理由:
1. 某区人社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清楚:刘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与丈夫、同事)、诊断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其在工作时间内、在库房因搬运货物受伤。
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刘X的受伤事实。
3. 某区人社局认定程序合法:受理、调查、送达均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4. 某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受理、通知、听证、延期、听取意见,结论正确。
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职工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用人单位否认工伤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核心在于:在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的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
我方(某区政府)代理核心工作及成果:
1. 协助被告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
虽然刘X受伤时无其他同事目睹,但其在受伤后第一时间(当日10:48)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并发送受伤照片,当晚又与同事沟通伤情。这些微信记录的时间连贯性、内容合理性,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我方在复议及诉讼中强调:不能因工作场所无监控或无人目击就否定工伤事实。
2. 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否定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虽主张刘X“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病历写“下楼梯摔伤”),但刘X解释系出院后复印病历时发现记载错误要求修正,修正处已加盖医生印鉴。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
3. 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意*公司曾质疑复议程序。我方逐项出示了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延期审理通知书、听取意见记录等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程序,告知权利充分,无程序违法情形。
4. 有效应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
原告意*公司自行调取的住院病历中“现病史”记载“两小时前下楼梯摔伤”,主张该描述与工伤无关。我方通过庭审质证指出:
· 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
· 刘X工作岗位(库房)内虽无楼梯,但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其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
· 更重要的是,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第一时间自述“脚扭了”、脚部照片、与同事沟通)是原始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法院完全采纳了该观点。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周赫律师及团队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 协助行政机关完善间接证据链的论证:针对用人单位“无目击证人、无监控”的质疑,指导人社局重点审查微信聊天记录、受伤照片、就医时间线等原始电子证据,成功构建了“时间—行为—伤情”三位一体的证明体系,为工伤认定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 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强调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若否认工伤,必须提供相反证据;不能仅凭对病历文字的片面解读或对受伤过程的怀疑就推翻认定。这一策略有效抵御了原告的对抗。
· 全面梳理并固化行政复议程序:协助某区政府逐项落实受理、通知、听证、延期、听取意见等环节,确保复议程序无瑕疵,使法院在程序审查环节完全支持我方。
· 降低政府涉诉风险:通过专业代理,使法院明确认可:在缺乏直接证据的工伤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具有重要证明价值,用人单位不能以“无目击者”为由逃避工伤责任。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利的判例导向,同时也避免了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所带来的行政信誉损失。
· 实现受害人权益与行政效率的统一:本案最终维持工伤认定,使受伤职工刘X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节约了行政和司法资源,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之间的平衡价值。
本案充分说明:在行政诉讼中,律师协助行政机关准确运用证据规则、完善间接证据链、固化程序细节,能够有效应对用人单位的抗辩,维护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