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委托人王X某(化名),男,汉族,某县村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某年8月11日21时许,委托人王X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G210国道某县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同向未靠路边行走的行人周某某(化名)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X某血醇浓度为87.3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X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委托人王X某第一时间积极救治伤者,并先行赔付周某某医疗费20400元,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后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X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双方在审理过程中曾达成调解协议,后因周某某反悔,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公诉机关认为,王X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接受王X某委托后,我方陈静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立即介入案件,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核实案件事实,梳理辩护思路,重点围绕案件量刑情节及民事赔偿争议点开展辩护工作。
二、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王X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及数额核定。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我方陈静律师辩护意见:其一,王X某虽存在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等从重处罚情节,但案发后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其二,王X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已先行赔付部分医疗费,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X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王X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各项合理损失合计160483.48元(已扣除先行赔付部分);三、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辩护取得良好效果,既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受害人的合理诉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梳理辩护要点,争取从轻处罚:我方律师介入后,重点挖掘委托人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明确提出“当庭认罪、主动赔付、悔罪态度明显”的辩护意见,成功说服法院对委托人酌情从轻处罚,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刑事权益。
2. 精准核定赔偿范围,规避不合理诉求: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律师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区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对周某某提出的不属于赔偿范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诉求,依法提出抗辩,协助法院核定合理赔偿数额,避免委托人承担不必要的额外赔偿责任。
3. 全程专业指导,保障委托人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全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指导,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及案件进展,指导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积极与受害人沟通协商赔偿事宜,缓解双方矛盾,为案件的顺利审理奠定基础,切实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 坚守法律底线,实现公平正义: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尊重受害人的合理诉求,在辩护过程中充分展现专业素养,助力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彰显了律师的专业价值与责任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