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括
被告一为某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一通过其采购人员向原告采购广告制作和安装服务,双方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经其采购人员与原告采取微信下单的方式,并经对账确认已付款和未付款金额。后该采购员让原告与另外一家公司即被告二签订合同用于向业主请款,但合同签订之后却迟迟未付款。因此,原告委托本律师后起诉要求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
原告是与被告一还是被告二存在合同关系?
三、律师处理方案
1.为了避免被告一、被告二互相推诿,避免导致单纯起诉被告一被认定原告与被告二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反之同理,因此同时起诉被告一、被告二;
2.通过庭审发问,被告一确认与原告联系的是被告一的采购,被告二提出案涉项目系被告一挂靠其名义施工,为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基于此,我方提出结合庭审过程中被告二的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案涉广告制作和安装系由被告一与原告进行洽谈,所需要的材料及费用均系被告一与原告确定,亦是由被告一与原告进行结算,被告一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控制者与利益归属者应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特别是,在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为请款需要,要求供应商或班组与其指定第三方签订合同属于极为普遍现象,在案证据清楚表明原告仅是配合被告一以被告二 名义请款而与被告二签订合同,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被告一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一为付款主体。
四、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一应承担付款责任。
五、总结
如本案起诉被告二付款则本案较为简单,因有合同为证。但是被告二已经是失信人,显然无付款能力,为避免空有胜诉判决而难以执行,因此同时起诉被告一和被告二,并主要陈述被告一与原告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二虽签订合同但无成立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律师认为接受案件委托后,应采取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诉讼策略,即使胜诉也可能出现空有胜诉判决,难以满足委托人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