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原告
一、案件概况
原告中标被告发包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产生多项工程增项与减项,双方就最终结算价款产生重大争议。被告累计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以工程未竣工验收、存在减项及工程罚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原告起诉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增项、减项的造价分别进行司法鉴定。
二、争议焦点
1. 案涉工程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2. 工程增项、减项造价如何认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选择性鉴定意见应否计入工程总价;
3. 发包方主张的工程罚款是否合法有效,应否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三、律师处理方案
1. 主张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且监理、设计等单位均已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被告故意不盖章不影响验收效力,付款条件已成就,质保金也应一并支付;
2. 针对增项:举证工程联系单均加盖原告及监理单位公章,增项施工已获同意;被告主张部分增项未施工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选择性鉴定意见对应的造价应计入总价;
3. 针对减项:认可鉴定机构依据现场勘验作出的减项造价意见,同意按实际未施工部分据实核减工程款;
4. 针对罚款:提出罚款金额超出合同约定上限,且部分罚款未经承包人确认,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四、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万余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五、总结
1. 建设工程总价合同并非绝对固定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的应当据实结算,经确认的工程联系单是认定工程量变更的核心依据;
2. 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视为付款条件成就,不得以未完成竣工验收盖章手续为由拒付工程款;
3. 工程罚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超出约定上限、未经承包人确认的罚款不予支持;
4. 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选择性鉴定意见,由否认施工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六、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1.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拖欠:发包方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审计未完成、验收未通过等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
2.总价合同增减项争议:合同约定总价包干,但施工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增项减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最终工程价款;
3."付款条件未成就" 抗辩应对:发包方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质保期等合同条款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具备,需要举证反驳;
4.实际施工人介入的复杂案件:项目存在挂靠、转包,第三人主张实际施工人权利,需要厘清承包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工程款分配;
5.老旧小区改造、市政工程类纠纷:涉及民生工程、政府发包项目,付款流程长、审批环节多,容易产生拖欠;
服务指引: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增项签证、变更确认手续,保留书面文件;工程完工后及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固定交付使用证据;遇到发包方以 "未验收"" 未审计 " 为由拒付,注意收集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存在实际施工人时,厘清各方付款路径,避免重复支付;及时起诉并申请造价鉴定,防止证据灭失。
